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急管理部制定了《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同时废止),现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急管理部制定了《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同时废止),现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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