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执法监督

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23-12-29 17:29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急管理部制定了《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同时废止),现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pdf



  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