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执法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4-02-26 15:21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当事人:

  (法人)名称:清远市湘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27MACBE1G34G 

  住所(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38号之一骏誉大厦201 

  本单位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对湘满楼餐厅涉嫌其他建设工程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清远市湘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湘满楼餐厅未向区住建局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我单位于2023年11月23日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清新住建责改字【2023】6号)要求你单位7天内完成整改,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9日完成整改,逾期29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801.58.4“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限期内未改正,逾期多于10日少于30日改正的,裁量档次为一般,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801.58.4“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限期内未改正,逾期多于10日少于30日改正的,裁量档次为一般,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于缴款当天到银行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