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3日,我局对罗泽荣作出《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清新综执拆催〔2024〕10号),因当事人不配合,拒绝签收邮件及接听电话,我局未能将《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相关权利义务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履行。
附件:《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清新综执拆催〔2024〕10号)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