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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

时间: 2024-04-12 21:20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2024年4月10日,我局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8号品尚公馆1号楼楼顶北侧玻璃房权属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清新综执责字〔2024〕NO.0002036),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未能将《责令改正通知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相关权利义务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履行。

  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清新综执责字〔2024〕NO.0002036).pdf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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