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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2024-2)

时间: 2024-04-28 17:25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永滔洗涤厂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永滔洗涤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厂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该厂无从重从轻处罚情节。

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该厂属于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序号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分别为: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行为表现形式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 天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 次(裁量权重0%)。根据计算公式,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100 万=10万。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4年4月28日,清环清新罚字〔2024〕2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4〕2号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永滔洗涤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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