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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清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 2015-12-18 00:00   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发布机构: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七届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6日
    
    
              清远市清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3.1自然灾害 
1.3.2事故灾难 
1.3.3公共卫生事件 
1.3.4社会安全事件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1.5.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1.5.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 
1.5.5依靠科技,提高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1.6.1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2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6.3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1.6.4突发事件镇级应急预案 
1.6.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1.6.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镇级机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1.1预防 
3.1.2监测 
3.1.3预警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先期处置 
3.2.3现场处置 
3.2.4处置措施 
3.2.5区域合作 
3.2.6应急结束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2调查与评估 
3.3.3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医疗卫生保障 
4.5交通运输保障 
4.6人员防护 
4.7通信保障 
4.8公共设施 
4.9科技支撑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5.3.1责任 
5.3.2惩罚 
6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清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3.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严寒、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3.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1.3.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3.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跨镇(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镇(场)处置能力需要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预防突发事件发生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突发事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提高各级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突发事件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的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5.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镇(场)、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5依靠科技,提高能力。要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与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6.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应对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 
   1.6.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制订或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1.6.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的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1.6.4突发事件镇级应急预案。各镇(场)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1.6.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 
   各类应急预案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部门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必要时要制定预案的操作手册。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的领导下,由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区政府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区政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清远市清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作为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由区长兼任主任,区委专职副书记、分管政法工作的区委常委,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和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区委有关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武部、武警清新区中队,以及中央、省、市驻清新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区应急委主要职责: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以及政治、社会、经济构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和镇(场)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各类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对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研究制订处置全区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听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审核区总体应急预案、重大应急规划等;协调跨区以及需要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支持帮助的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府办公室内设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协助区委、区政府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牵头做好突发事件前期处置与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办理区委、区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指示;承担区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区应急管理的政策和规划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预案的制订、应急保障和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指导区政府各部门、各镇(场)应急体系和应急平台建设,协调和督促检查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区政府总值班室值班工作;负责对全区各镇(场)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及时掌握和报告国内外、省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报送的相关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政府和区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工作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5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照区应急委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指导本系统内全区性重要项目建设;发生全区性重大以及特殊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并实施组织指挥;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本系统突发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制度,报请区委、区政府协调区人武部、武警清新区中队调集部队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委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或区政府授权,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的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镇(场)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应急委成员单位要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4镇级机构 
   各镇政府(场)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本镇(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镇(场)应急委主任由镇(场)长担任,当地派出所、人武部、维稳办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镇(场)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级应急委日常工作,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 
   2.5专家组 
   区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防 
   1.各镇(场)、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满足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要求,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各镇(场)要将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加强对应急避护场所的维护和管理,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保证其正常使用。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重点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部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4.区府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镇(场)、部门召开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并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的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2监测 
   1.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台风、洪涝、山洪、低温冰冻、干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传染病疫情、有害生物疫情等基础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停产整顿或关闭,必要时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向区政府其他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3.1.3预警 
   1.预警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可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按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区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2.发布预警信息。区政府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经核定级别和审批后,统一由相应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公众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Ⅱ级以上预警信息,由市政府负责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府办公室根据授权负责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区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妇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各镇(场)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重大突发性事件、紧急灾情、疫情、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各镇(场)、各有关部门须在1小时内报区政府,最迟不超过2小时。遇特别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报告,应先电话报告,再补报、续报。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性质、区域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场)、有关部门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事发涉及部门要立即组织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的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3.2.3现场处置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区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镇(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突发事件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处置,其他部门协助。 
   3.2.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场)要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尽快恢复社会生产生活。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8)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9)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场)和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警卫,在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2.5区域合作 
   区政府加强与毗邻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毗邻县(市、区)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和联动保障。区政府指导各镇(场)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3.2.6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伤亡的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使村(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3.3.3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发布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网络和手机短信的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积极引导网民依法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4.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江河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地质、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加强镇(场)、村(社区)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军队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应急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将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生活水平的应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区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各镇(场)、各有关部门建立物资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应急储备与应战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区级应急物资储备按照不同突发事件发生种类、区域和频率的特点,实行分部门、分区域布局。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医疗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系统,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 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公众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7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8 公共设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明确应急庇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在应急庇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9 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全区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实现国家、省、市、区四级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和相关预案演练。特别是对设计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桌面演练和“双盲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区委宣传和区教育、文广新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区教育部门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编制培训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事件通俗读本。 
   各镇(场)要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 
   各镇(场)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5.3.1责任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公众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3.2惩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镇(场)、部门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法人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6 附则 
   本预案由区政府修订,区府办公室(区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清新县人民政府《印发清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清新府〔200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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