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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3-08-19 00:00   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局、外事侨务局)   发布机构: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进一步促进就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54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2140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区家庭服务业新增就业岗位500个,力争培育出“优秀家庭服务企业”,持证上岗率达60%以上,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70%以上;建立家庭服务业培训机构,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150人以上;与珠三角地区家庭服务业长期劳务对接,年输出家庭服务人员110人以上;建立家庭服务信息平台,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

二、政策扶持 

(一)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除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家庭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在两年内缴足出资。申请设立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出资数额不受限制。允许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劳务出资。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家庭服务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区财政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设立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信息平台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家庭服务企业和人员的项目扶持、宣传推介以及对“优秀家庭服务企业”的奖励、资助等。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办法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及时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如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庭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退役军人、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家庭服务企业招用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农村贫困家庭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部门认定后,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自主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3000元。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对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予以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贴息,家庭服务业属于微利项目,可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按照人均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优先予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贴息。对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按照人均1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三、工作措施

(一)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督促家庭服务企业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体组织的维权作用,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活动。加强家庭服务业市场的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取缔“无证”经营组织,建立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建立家庭服务信息平台。以社区平台为依托,加强家庭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多元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家庭服务信息平台的主要功能由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管理制度和网络系统构成,整合服务资源,为供需双方提供全天候、全方位信息服务。鼓励各类家庭服务企业依托家庭服务信息平台建立相应的信息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形成服务特色,促进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发展,逐渐形成多元化的市场服务体系。

(三)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加大家庭服务业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推广家庭服务业考评员制度,积极推进家庭服务业职业开发计划。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全民技能提升培训和“双转移”技能培训的重点,培育特色品牌,继续实施“家政服务工程”。重点推进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定向性、订单式培训,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鼓励用工家庭优先选择持有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培训档案管理制度,提升职业培训综合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等各类高素质人才的培训。在就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家庭服务业培训专项资金用于对有就业意愿,但年龄较大、缺乏就业技能的人员进行免费技能培训和鉴定,具体办法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制定的具体政策执行。

(四)创新发展模式。各镇及有关部门和家庭服务企业要进一步研究探索创新家庭服务的发展模式,开发新型家庭服务品种,为居民提供多品种,高质量的家庭综合服务,实现家庭服务的多样化,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向乡镇和广大农村地区拓展。家庭服务企业要结合当地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特色,本着“注重信誉、打造品牌 ”的原则,通过兼并、联合、重合等方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实施“走出去”的战略,进一步扩大在主要地域的市场份额,为家庭服务产业升级拓展空间。加强我区家庭服务企业的宣传推介,组织家庭服务企业参加全国家庭服务业交流会、新产品推介会等行业重大活动。加强与主要输入地及用工单位沟通联系,开展劳务协作,签订地域用工整体框架协议,实现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人员的规模化、品牌化输出,全面提升我区优秀家庭服务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五)促进家庭服务进社区。积极探索新型社区建设管理机制,运用市场机制创办养老、托幼、文化、健身、医疗、物业管理等各种便民服务业。大力发展以城市社区为中心、具备多项服务功能的家庭服务连锁企业,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参与物业管理,在提供保洁、保安、保绿等服务基础上,开展针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专业化服务。支持社区与家庭服务企业签订《家庭服务合作协议》,鼓励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家庭服务窗口”为居民和企业提供家庭服务供求信息。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区长为召集人,区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召集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统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地税局、区工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给予指导,共同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二)健全行业组织。建立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服务公约和行业服务标准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区家庭服务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政府助手作用,不断增加会员数量,提高队伍素质,扩大经营服务范围,积极创新发展,促进行业自律。

(三)做好舆论宣传。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专栏、专访等多种方式,宣传家庭服务业的典型事例、先进人物,劳动模范,增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荣誉感,加深广大群众对家庭服务业的认识和了解,引导家庭及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落实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具体措施。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各镇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政府报告。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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