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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新区解决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3-08-19 00:00   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局、外事侨务局)   发布机构: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区解决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清新区关于解决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

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我区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方便群众、促进和谐的原则,切实解决我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遏制各类违法、违规开发、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清新区解决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区规划局清新分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法制局、清新电视台、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工商局、区地税局、太和镇政府等单位有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解遗办),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解决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和法规政策建设的逐步完善的过程,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区建设发展稳定的大局,客观实际地处理。

(二)坚持明确是非、划清责任的原则。按照“是非界线清楚、责任划分明确”的原则,正确区分是由于法规不健全与用地者、建房人主观故意违法造成手续不全的两种情况,正确区分建房人和购房人承担的责任,公正客观地进行分析研究和妥善处理,是谁的责任就应由谁来承担。

(三)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既要尊重客观现实环境,也要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用地单位、房地产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根据违法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违法情节较轻的,从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较重或对其下达整改通知或补办手续通知而拒不执行的,从重处罚。

(四)坚持群众办证问题与处理开发商违规用地、建设问题分开的原则。即把给群众办证与开发建设单位补办手续、补交费用相分离,在各部门会审同意的基础上,先解决群众办证问题,有关部门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补办手续,补交费用或进行处罚。

(五)坚持灵活应变,确保实效的原则。房屋和土地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不仅发证原因十分复杂,且形式多样,因此必须站在“百姓利益无小事”的立场上,灵活掌握政策,简化群众办证程序和办证要件,针对项目不同情况特事特办,逐个项目研究具体解决办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办理时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五、适用对象

(一)在清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2002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因建设开发手续不全,导致无法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房屋。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房屋,国有企业的房屋,私有房屋以及来源合法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房屋;

(二)在清新区城市规划区内,2002年12月31日前有合法土地来源依据的,房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或已领取房地产权证,没有办理土地登记的非工业土地。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非工业用地,个人购房、建房以及来源合法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办理土地登记的非工业用地。

六、办理条件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办理。

1.土地、房产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晰、无争议。

2.用地符合清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物主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要求,不影响城市道路、绿化、河道、市政设施,不影响高压走廊、消防通道等。

3.房屋结构物无重大安全隐患,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不属于国有土地的或权属有争议的。

2.被依法查封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申请登记的实际使用性质与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原批准不一致的。

5.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等,或被列入拆迁范围的。

6.房屋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被鉴定为危房的。

七、申请办理步骤

(一)申请登记:原用地、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原用地、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解遗办申报;原用地、开发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等无法联系的,或原土地使用者、原开发商为个人且已经死亡的,可由业主委员会、购房人代表作为申请人直接向解遗办申报。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建设用地使用证明。

3.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有关证书或批准文件。

4.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房屋坐落地址(街道、门牌等)证明。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受理:由申报单位(人)提供项目现有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等相关材料交解遗办初审,解遗办根据本细则的适用对象和办理条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登记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

(三)项目会审:解遗办根据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初步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会审,作出是否办理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决定。

(四)登记公示: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登记的项目,由申报单位(人)向解遗办提交经规划管理部门对申请项目的公共部位、专用部位及房屋基本单元的规划用途予以确认的项目测绘报告,以及项目整体和各单元产权归属分配申请表,各单元资料档案一户一档提交。各单元权利人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土地购买合同或法律判决书、裁定书、仲裁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公证书。

4.其他必要的证明资料。

房屋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1.不能提供房屋、土地权属证明的。

2.权属有争议的。

3.申报登记受理后,在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

4.房屋、土地被查封的。

5.其他原因导致产权不清晰的。

解遗办收到产权归属分配申请表及各单元资料档案后30天内,在《清远日报》、清新电视台、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3个月。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解遗办出具《办理房屋、土地产权证通知书》并通知申请单位(人)到相关部门缴纳办证费,交费后分别到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登记发证部门办理国土证和房屋产权证。

八、收费标准

类别

办证费

备注

住宅

100元/

办证费用包含规划、建设、土地房屋契税、公示及前期资料完善等政府部门收费。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测量费、登记费、交易费、工本费、印花税等按正常标准收费。

其他(商业、办公等)

300元/

九、责任追究

开发企业和申请人必须确保申报材料全面、真实、有效,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工作要求

解决房屋、土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时间跨度大,政策关联性强,涉及单位多,情况比较复杂,关乎社会稳定。各职能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相互之间要密切合作,互相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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