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适老模式 网站支持IPv6
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理整治养殖场的公告

时间: 2019-01-25 14:46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清新府规2019002
 

   为认真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水源和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远市清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的批复(粤国土资规划调复〔2017〕57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清远市2018年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工作的通知》(清府办函〔2018〕315号)有关规定及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实施限期清理整治。现公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清远市清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  

二、清理时间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省卫片图斑范围内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在2019年2月5日前停止养殖,必须在2019年3月15日前自行拆除。其余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在2019年12月31日前拆除完毕。  

三、清理措施  

(一)限期内停止审批继续养殖生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不允许继续进行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区农业部门不得对上述类的养殖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国土、环保、水务、林业、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属地镇政府不得审批受理上述类养殖场继续养殖申报。  

(二)登记造册。养殖场清理整治由属地镇政府负责造册登记。  

(三)强化整治。对造册登记的养殖场,建设单位及个人在2019年2月5日前停止养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省卫片图斑范围内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必须在2019年3月15日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恢复种植条件。在2019年3月15日后仍未自行拆除的,各镇政府将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清理,并追究建设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021年1月31日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


相关文件:《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理整治养殖场的公告》的解读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