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公务员医疗费用再报销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社保基金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清远市清新区公务员医疗费用
再报销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粤府办〔1999〕104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直公务员医疗费用再报销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医疗费用再报销人员范围
区直机关、各镇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编工作人员(含原机关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二、经费来源
(一)享受待遇人员(含退休人员)按如下标准从本人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
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20元;
科级(含职务职级)每人每月40元;
处级(含职务职级)每人每月60元;
厅级(含职务职级)及以上每人每月80元。
(二)区财政局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拨付,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缴费标准由区社保基金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四)若公务员医疗费用再报销所需经费当年收入不足支付当年支出部分的,由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按照实际不足部分向区政府申请解决。
三、待遇标准
用于报销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报销比例如下:
享受科员级及以下待遇 70%
享受科级待遇 80%
享受处级待遇 90%
享受厅级及以上待遇 100%
考虑到现行我区处级干部从2005年7月起按《关于我县实施基本医疗后处级干部住院医药费报销的意见》规定享受了医疗费用再报销待遇,故我区处级干部医疗费用在执行本办法报销后仍达不到原办法报销比例标准的,再按原办法标准继续再报销,确保其享受的待遇不变,但所需资金仍在本办法筹集到的经费中支付。
四、报销范围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
(二)住院病房床位费补助标准:副厅级及以上180元/日、处级150元/日、科级及以下120元/日。
(三)以下费用不纳入公务员医疗费用再报销范围:
1.膳食费、生活用品费、电话费、电炉费、冰箱费;
2.单纯体检费、单纯检查费;
3.护工费、住院陪护费;
4.就医交通费、会诊交通费;
5.医疗咨询费、美容健美费、保健性疗养费、保健性按摩费、气功费;
6.非功能性整容费、非功能性矫形手术费、手术项目的商业保险费;
7.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8.超标床位费;
9.非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公务员本人、家属或亲友要求增加的与当次就医无关的诊疗项目费、检查费、治疗费。
五、相关单位职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各类人员信息的核定。
区财政局负责医疗费用的划拨和监督。
区社保基金管理局负责公务员医疗费用再报销政策的制定、调整、解释,以及享受待遇人员医疗费用的申报及医疗待遇的审核、给付、结算、监管等业务工作。
六、其他
按照医疗保险属地管理的原则,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本办法从2018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