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清府办〔2011〕49号 |
印发清远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
清远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56号)精神,确保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必要性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提升经济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是发展绿色经济走可持续化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我市尽快建立现代工业体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事实,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市产业发展层次底,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2010年,省政府在《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56号)中,提出了电力、钢铁、铜冶炼、水泥、皮革、印染等14个行业的淘汰任务和时限。今后,我市面临淘汰多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压力,时间紧,任务重。仅水泥行业,全市落后立窑涉及生产企业仍有24家,产能达482万吨。落后产能能源消耗高、污染重,也逐步成为了我市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为此,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必须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性,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政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按时完成国家、省下达我市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促进节能减排和工作整体水平提高,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工作原则。
1.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由相关企业所在地政府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2.整体实施,稳步推进。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精神,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退出企业的资产债务,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加强调整,分类引导。严格落实国家《水泥工业产业政策》、《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淘汰落后、上大压小、提高质量、保护环境”的原则,以调整产业结构为主线,坚持扶优与汰劣结合,升级改造与淘汰落后结合,兼并重组与淘汰转产结合,通过推动淘汰落后工作。
4.加强监管,依法淘汰。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深入贯彻和严格执行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清洁生产、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差别电价、金融信贷、财政收支等政策措施,依法促使落后行业企业生产能力退出市场。
5.落实责任,强化督查。按年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明确各部门、地方和企业的责任,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搞好督促和检查,确保完成目标责任。
三、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局、发改局、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住建局、市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国税局、地税局、信访局、供电局等单位参加的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经信局负责。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市经信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问题;受联席会议的委托,牵头负责水泥、焦炭、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玻璃、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或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全市上述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指标,落实到各县(市、区)和企业,并及时公布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企业名单;负责了解和掌握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基本情况,提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落后产能工作,按期对企业淘汰产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查,督促相关县(市、区)企业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按时报送本地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帮助和指导企业做好向国家和省、市申报财政补助资金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受联席会议的委托,牵头负责电力、钢铁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或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全市电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指标,落实到各县(市、区)和企业,并及时公布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企业名单;负责涉及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新建项目立项审核、备案,按照规划目标控制总量规模,调整区域布局;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上大压小”、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
市环保局:建立环境保护监督性检测制度,对淘汰范围的行业和企业列入环保日常执法重点,定期组织对所有列入淘汰范围的行业企业进行环保专项检查、抽查;严格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会同质检、经信、电力部门,开展产品(工序)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性监测、核查和执法检查;负责监督相关企业执行国际及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产能过剩行业,严格环评的审批;依法吊销被关闭落后产能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监管关闭企业回收和送储放射源。
市物价局: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实行差别电价的政策,负责落实实施差别电价的政策和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保障,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淘汰落后产能资金,视市财力情况适当安排市财政配套资金,制定我市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办法,并开展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落实淘汰企业行政规费减免;在安排年度技术改造资金,挖潜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以及融资支持等方面,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涉及淘汰落后产能行业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及其他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计划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建议上级质监部门不予受理换发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及省政策要求,依法注销已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整改或限期治理。
市安监局:对产能过剩行业,严格安全生产的审批;加强对淘汰范围行业的相关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规定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不达标的企业责令整改或限期治理。
市工商局:加大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力度;根据生产许可部门的提请,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生产许可企业的《营业执照》;查处和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对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不符合产能标准的企业,限期企业办理注销《营业执照》手续,不在限期内办理注销手续的,依法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市国土资源局:落实国家、省、市在土地方面的政策规定,落实产能过剩行业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等政策措施,严格土地审批,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负责收回被关闭落后产能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配套矿山的采矿权;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合理配置,将被关闭落后企业的矿山资源优先整合配置给新型企业;积极为淘汰企业转产项目办理土地手续,抓好土地资源的复垦工作;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相关项目的资源保障与配置问题。
市公安局:加强相关落后产能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管理,负责收缴被关闭落后产能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参与关闭落后产能企业的联合执法行动,维护执法秩序。
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市场水泥等建材产品的准入管理,会同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禁止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立窑水泥等落后工艺出产的建材产品;发展商品混凝土,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市人社局: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督促被关闭的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关闭落后产能企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档案托管、社保接续和再就业服务;进一步拓展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就业渠道,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立窑水泥等应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产品。
市国税、地税局:负责淘汰、转产企业或新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不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加大税收监管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市信访局:负责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群众来信来电及来访;向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转办或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和群众集体来市到省进京上访及异常、突发信访事件。
广东电网公司清远供电局:督促检查差别电价政策落实情况及对列入淘汰名单企业依法停止供电情况;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名单或生产许可到期的企业(生产线),要配合地方政府予以实施停止供电。
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推进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法责令企业按照国家及省拆除标准,加快拆除落后产能设备工作;及时将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及问题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明确淘汰原则,落实淘汰任务。
1.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5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水泥、钢铁、铜冶炼、铅冶炼、印染、造纸等14个涉及落后产能的行业的摸底调查,进一步明确淘汰任务和时限,按要求关闭并拆除相关生产设备,达到淘汰落后产能拆除标准,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2.相关行业淘汰标准: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铜冶炼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铅冶炼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锌冶炼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水泥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
(三)落实差别电价,实施限电措施。
执行国家、省出台最新的差别电价政策,对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生产线),各地出台的优惠电价(包括小水电)一律停止执行,并在取消峰谷电价的基础上,2011年加价0.2元/千瓦时、2012年加价0.3元/千瓦时。对列入淘汰的企业,应按公布的淘汰规模和时间进行淘汰,到期拒不关停的企业(生产线),电力供应企业要配合地方政府予以实施停电。
(四)严格项目审批核准,把好市场准入关。
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国家、省的产业政策,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水泥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坚持新增产能与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行业准入审批;新建水泥项目企业或所在地政府必须兑现在新建项目时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对未完成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或不批;新(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以及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前需征求发改、经信、环保、质监等部门意见,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五)强化目标责任,开展专项检查和考核。
市直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检查和考核,严肃查处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严重污染环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各行业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对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要做好备案登记,实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在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节能考核中,把淘汰落后产能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实施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完成。
(六)加强财政支持,完善激励机制。
1.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各级财政奖励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引导作用。资金安排使用坚持“早退多补”原则,鼓励各县(市、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辖区内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企业相关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的使用,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2.完善激励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各地、各部门要在市挖潜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土地开发和转性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加强对相关县(市、区)及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责任评价,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和资金奖励。
(七)实行优惠政策,扶持企业转型。
鼓励、扶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利用原有厂房、土地转产转型,实行优惠政策,凡符合国家有关规费减免及市财政资金补助规定的,可按现行政策实行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或收购落后产能企业,发展产业政策鼓励的建设项目。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在能评、环评、用地和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给予倾斜。
(八)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1.关闭的落后产能企业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有关劳动法规处理所属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在关闭前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予以解决。
2.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关闭落后产能企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应给予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要为关闭落后产能企业的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档案托管,提供再就业信息和免费技能培训。
(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善后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组织、指导本地关停企业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理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用途变更等工作,做好企业业主和员工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防止出现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迫切需要,是清远走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制定切实可行的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方案,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明确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清远市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生产企业(生产线)分年度计划表
附件:
清远市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生产企业(生产线)
分年度计划表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区 |
生产方式 |
窑炉设备规格 (规格/台数) |
淘汰落 后产能 (万吨) |
拟淘汰方式(关闭/拆除生产线/转产) |
|
2011年计划淘汰企业 |
||||||
|
1 |
清新县石潭水泥厂 |
清新 |
机立窑 |
3×10/1 |
10 |
拆除生产线 |
|
2 |
英德市南英水泥熟料厂 |
英德 |
机立窑 |
3×11/2 |
20 |
拆除生产线 |
|
3 |
清新县升宝水泥厂 |
清城 |
机立窑 |
3×10/2 |
20 |
转产 |
|
4 |
清远市新世界新泰水泥有限公司 |
清新 |
机立窑 |
3×11/3 |
30 |
拆除生产线 |
|
|
2011年合计 |
|
|
|
80 |
|
|
|
||||||
|
2012年计划淘汰企业 |
||||||
|
5 |
英德市金雄水泥有限公司(英德市英金旋转窑水泥厂) |
英德 |
机立窑 |
3×48/1(16万吨), 3×10/2(20万吨) |
20 |
拆除3×10/2立窑的20万吨生产线、保留3×48旋窑16万吨生产线 |
|
6 |
英德市英飞水泥有限公司 |
英德 |
机立窑 |
3×10/1 |
10 |
拆除生产线 |
|
7 |
英德市英城水泥厂 |
英德 |
机立窑 |
3×10/2、 3.2×11/1 |
30 |
拆除生产线 |
|
8 |
英德市金鹰水泥有限公司 |
英德 |
机立窑 |
3×10/2 |
20 |
拆除生产线 |
|
9 |
广东清远英红水泥厂有限公司 |
英德 |
机立窑 |
3×11/2 |
20 |
拆除生产线 |
|
10 |
英德市沙口第三水泥厂 |
英德 |
机立窑 |
3×10/2 |
20 |
转产 |
|
11 |
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水泥厂 |
英德 |
机立窑 |
3×11/2 |
20 |
转产 |
|
12 |
广东省英德市英龙水泥厂 |
英德 |
机立窑 |
3×10/1、 3×11/2 |
30 |
拆除生产线 |
|
13 |
佛冈县亨地水泥有限公司 |
佛冈 |
机立窑 |
3×11/1(7万吨), 2.5×10/1(10万吨) |
17 |
转产 |
|
14 |
阳山县新江建材有限公司(原阳山县连江水泥厂) |
阳山 |
机立窑 |
2.8×9/1 |
6 |
拆除生产线 |
|
15 |
连州市南阳水泥有限公司 |
连州 |
机立窑 |
3×11/1 |
10 |
拆除生产线 |
|
|
2012年小计 |
|
|
|
203 |
|
|
2013年计划淘汰企业 |
||||||
|
16 |
英德市南山水泥厂 |
英德 |
机立窑 |
3×10/3 |
30 |
拆除生产线 |
|
17 |
英德市荣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兼并英德市南南埠熟料厂、英德市望埠水泥厂) |
英德 |
机立窑 |
3×10/1(10万吨), 3×10/2(20万吨) |
30 |
拆除生产线 |
|
18 |
清远市清城区七星水泥厂 |
清城 |
机立窑 |
3.2×10/1 |
10 |
转产 |
|
19 |
佛冈县金锋水泥有限公司 |
佛冈 |
机立窑 |
3×11/1 |
10 |
拆除生产线 |
|
20 |
连州莞龙水泥有限公司 |
连州 |
机立窑 |
3×10/1(10万吨), 2.9×10/1(9万吨) |
19 |
拆除2.9×10/1生产线; 3×10/1生产线转产 |
|
21 |
连南县新星水泥有限公司 |
连南 |
机立窑 |
3×10/2 |
20 |
拆除生产线 |
|
22 |
连州市东业水泥有限公司 |
连州 |
机立窑 |
3×11/1 |
10 |
拆除生产线 |
|
|
2013年小计 |
|
|
|
129 |
|
|
|
||||||
|
2014年计划淘汰企业 |
||||||
|
23 |
连山县茂从水泥有限公司 |
连山 |
机立窑 |
3×10/1 |
10 |
拆除生产线 |
|
24 |
阳山县兴华水泥有限公司 |
阳山 |
机立窑 |
3×10/6 |
60 |
拆除生产线 |
|
|
2014年小计 |
|
|
|
70 |
|
|
|
合计 |
|
|
|
482 |
|
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淘汰落后产能生产企业(生产线)将不再换发许可证
主题词:经济管理 落后产能△ 方案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清远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清单位。 |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二科 |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