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3〕174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局对意向参与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实施主体进行补增,请符合相关条件的服务组织积极申请。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的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是指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事粮食生产或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一定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二是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需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实施主体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规范运作,有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补助标准
本次项目遴选补贴资金共44万元。实行分档分批补助,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见附件1: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中央资金补助标准表)。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三、实施时间:2024年早稻前投入使用。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于2024年1月15日前报送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申报材料:
(1)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或组织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用地证明(国土使用证或者镇级以上政府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4)2022年财务报告(表)(若为2022年之后成立的公司可不提供),财务会计制度。
(5)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
(6)对以上资料真实性有效的承诺书。
申报主体应同步报送纸质版及电子版申报材料,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清新区农业农村局401室(种植业管理股,联系电话:0763-5816026),电子版申报材料打包发送至邮箱qxnyj_zzg@gdqy.gov.cn,邮件主题: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