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制定《清远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一)实施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规范用水分类管理、计划管控、节水措施落实,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提高工业、农业、市政等用水效率,推广非常规水源利用;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压实各方节水责任,实现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保障清远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巩固节水型城市建设成果。
(二)政策意义
1.制度保障意义:填补清远系统性节水管理制度空白,为节水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
2.资源配置意义:优化水资源配置,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为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生态保护提供坚实水资源保障。
3.生态发展意义:倒逼高耗水行业转型升级,推动节水技术、器具、工艺推广,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低碳发展。
4.社会治理意义:明确公众节水义务与参与渠道,营造全民爱水、惜水、节水的社会氛围,维护公共利益与用水户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分总则、用水管理、节约用水、法律责任、附则共五个部分28条内容,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是对节水工作原则的规定;第四条是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第五条是关于节水宣传教育责任主体的规定;第六条是关于节水主体的规定;第七条是关于分类管理的规定;第八条是对重点用水单位管理的规定;第九条是对用水计划申请及核定作出要求;第十条是针对用水计划调整的规定;第十一条是关于计划用水核查的规定;第十二条是关于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是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相关要求;第十四条是关于高耗水建设项目节水的相关要求;第二十六条是关于行政部门人员违规的处罚要求;第二十七条是关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说明;第二十八条是关于有效期的要求。
四、制定的亮点
(一)制度更细化,管理更精准
1.明确计划申报、调整、核查周期,压实单位用水责任,解决以往计划管理流程模糊、监管不及时的问题。
2.按用水量分级设定水平衡测试频次,对重点用水单位实施精准监管,提升用水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约束更严格,倒逼节水转型
1.细化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增设高耗水行业更严规则,明确加价计费基数,大幅提高违规用水成本。
2.明确高耗水项目节水专题论证要求,从源头严控用水。
(三)责任更清晰,协同更高效
1.明确多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节水工作格局。
2.完善公众举报机制,保障举报人权益,激发社会监督力量,推动节水共治。
(四)衔接上级政策,突出本地特色
严格落实《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上级要求,结合清远市节水型城市建设、产业结构特点,细化可操作的管理措施,实现上级政策本地化落地。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一)制定程序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通过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以及公众意见等正式渠道收集了意见,并进行了针对性的采纳与回应。
(二)有关名词解释
1.重点用水单位:指使用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以及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不足1万立方米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2.水平衡测试:通过对用水单位供水、用水、排水等环节的计量分析,查找用水漏洞、测算用水效率,为节水改造提供依据;重点用水单位按规定频次开展,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3.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仅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对应倍数以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价计收,不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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